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網 日期:2018-10-29
農藥制劑生產企業共用生產線生產同類不同品種產品現象普遍存在,共用生產線切換品種清洗時,即使清洗5遍10遍,也會有殘留,哪怕殘留是PPb級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對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定義,對于設備清洗殘留的非登記的微量成分如何界定?目前國家尚無相關標準來界定微量其他成分及相關限量要求。企業將面臨可能被列入假劣農藥的違法風險,同時超量的殘留或故意添加有存在藥害的隱患。
企業多次向協會反映相關情況,2018年,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根據企業的需求,同時對接行業管理部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它農藥成分限量》的團體標準。
10月28日,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標準化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在遼寧沈陽組織召開了《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它農藥成分限量》專家審查會。審查專家來自于中國農藥工業協會、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全國農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遼寧省農藥工業協會、富美實杜邦等單位。

《限量》標準對“微量其他農藥成分”給出了定義:農藥生產過程中,因非人為因素而導致產品中含有未在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示的其他農藥成分,規定了化學農藥、生物農藥、植物源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的限量要求。
本次會議對《限量》標準的適用范圍、限量要求內容進行了分析和討論。標準編制組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后,將形成《農藥制劑產品中微量其他農藥成分限量》(征求意見稿)向公開社會征求意見,敬請關注。